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院對違紀學生的處分,保證學生違紀行為得到公正合理的處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遵照“以人為本、關愛學生”、“依法辦學”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及個人隐私的情況外,一般應公開進行,但必須尊重社會道德準則及學生當事人的民族習慣。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提出不公開審理的書面申請,經違紀處分委員會決定審理形式。
第三條 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審理原則上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内,在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合理時間、合理地點進行,必須全面、公正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審理使用的标準語言為普通話。學院為不懂普通話的學生提供翻譯。
第五條 院學生申訴委員會有權對審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 機構、人員組成及職能
第六條 設立院、系兩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11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由學院主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學生處、保衛處、教導處處長擔任,委員由各系主管學生工作的副主任擔任。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5—7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系領導擔任,委員由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擔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在學生中聘請書記員1—2名。院、系兩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原則上任期為2年,學生委員可以不固定。
第七條 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能:
(一)制定、修改《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工作規程》,提請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二)監督、檢查、指導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的審理工作;
(三)對學生重大違紀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對建議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事件進行審理;
(四)對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提出的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的處理決定進行書面審查并進行備案,本着對學生負責的精神,必要時可以進行重新審理,并做出決定;
(五)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作出的違紀學生的處理決議進行審議、複議并做出處理決定;
(六)對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進行審核,提出處分建議,并提請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 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能:
(一)決定審理違紀事件的形式與程序;
(二)對違紀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對建議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進行審理;
(三)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進行審理,并做出決定并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書面審理并備案;
(四)建議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進行審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提出處分建議,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
第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委員為本次會議事件的調查、取證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主持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過程;
(三)決定并宣布終止、延期、終結或結束審理;
(四)維持會議秩序,對違反紀律的行為給予制止;
(五)對審理會議記錄進行審核;
(六)宣布審理結果。
第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受主任委員的指派,作為本次會議事件調查委員的學生違紀事件開展會前調查、取證,形成書面報告;
(二)出席審理會議,對當事人或代理人的違紀事件的陳述進行補充、詢問、說明、開展會議調查;
(三)回答當事人或代理人的提問;
(四)負責會議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對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有權書面申請一般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二)有權書面申請審理會議不公開進行;
(三)有權核對會議筆錄,請求修正筆錄中的錯誤記錄;
(四)有權查閱、複制事件相關材料;
(五)有如實陳述其所知道的違紀事件情況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六)有權參加或委托1—2名代理人才加會議,進行陳述與申辯,也可以申請回避;
(七)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由其監護人作為代理人參加會議,并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八)申請參加和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必須按時出席,遵守會場紀律。未經申請不參加會議者,視為自動棄權。
第三章 審理會議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必須有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
第十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根據具體情況,可邀請以下人員參加:當事人及其監護人、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系或班級的代表;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及其他有關的人員。允許其他師生參加旁聽。
第四章 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程序
第十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必須提前3天将“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報告書”送當事人,告知其權利、義務及會議時間、地點等,對于違紀情節嚴重者可邀請其監護人參加。必要時,“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告知書”可以公告張貼。如采用公告形式,要以非實名制(公告學号、系、專業班級、姓**)。
第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收到“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告知書“後,可以依據本規定在1個工作日内向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提出對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選擇一般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會議不公開進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參加會議的書面申請。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應在1個工作日内回複其意見。如果當事人或其監視人未在規定的工作日内對以上方面提出書面申請,則由系學生處分委員會決定相關事宜。對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必須選擇一般程序進行審理。
第十六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的一般程序:
(一)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宣布會議紀律,介紹參加會議委員的情況,本次會議事件調查委員、書記員情況,征詢學生當事人是否對有關人員申請回避;
(二)學生當事人或代理人陳述違紀情況、原因;
(三)本次會議事件調查委員對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違紀事件的陳述進行補充、詢問、說明、開展會議調查;
(四)委員發言,幫助違紀學生分析所犯錯誤的危害性,綜合分析違紀是否有客觀原因,結合該生平時學習、表現情況和對錯誤的認知、悔改意願等情況,根據《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有關條款提出處分等級建議;旁聽的師生可申請發言,旁聽師生的意見供委員決策時參考;
(五)當事人或代理人最後陳述意見,審閱會議筆錄,并簽字;
(六)委員根據大家提議的處分等級建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
(七)會議主持人宣讀表決結果,做出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或意見;
(八)參加會議的委員審查會議筆錄,并簽字;
(九)形成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或建議文件;
(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将處分決定在一定範圍内以非實名制(公告學号、系、專業班級、姓**)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的簡易程序:
(一)對于《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已規定明确的屬于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違紀行為,經違紀當事人申請,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批準,啟動簡易程序審理;
(二)指派委員對學生違紀事件展開調查、取證,形成書面報告;
(三)對于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由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簽署同意意見,系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發形成處分決定,并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備案;
(四)對于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簽署同意意見,院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發并形成處分決定;
(五)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将處分決定在一定範圍以内以非實名制(公告學号、系、專業班級、姓**)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對同一違紀事件或相同違紀事件,違紀學生在3人及其以上,且違紀學生違紀情節基本相同的,可由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對所有違紀學生進行登記并由登記學生推薦1—2名學生代表參加審理,審理結論對所有登記學生都産生效力。如果在同一違紀事件中違紀學生的情節不同的,則必須參加,不能相互代表。
第五章 期間、送達及申訴
第十九條 期間是指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指定的時間。
第二十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内。
第二十一條 處分文件必須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的日期和簽名。如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處分文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所在的班級的輔導員和兩名學生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有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處分文件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無法送達的公告或通報形式送達。
第二十二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當在接到處分決定書後的1個工作日人内辦清有關手續後并離校,凡無理取鬧拒不離校者,學院可以采取措施強制其離校。
第二十三條 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如執行處分決定将可能給本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影響時,可向學院學生處分委員會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學院學生處分委員會應在1個工作日内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以非實名制(公布學号、系、專業班級、姓**)張榜公布或通報的形式公布處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自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程序按《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申訴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我院在冊學生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的按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修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