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舍安全教育
(一)建築與設計學院每學期組織一次全院輔導員專題會議,布置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總結經驗教訓,交流安全管理工作體會。
(二)利用每一周一次的學生管理工作例會,通報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要求。
(三)學院每周利用輔導員會議,傳達宿舍安全工作内容,針對本學院實際,結合存在問題,認真進行整改。
(四)各班每周利用班會進行宿舍安全教育,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季節、不同人員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教育。引導學生增強安全意識,熟悉《應急預案》,保證學生安全。
二、宿舍安全檢查
(一)宿管中心宿管員、宿管幹事每天對宿舍安全進行日巡查,宿管中心主任、副主任每周組織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并通報各二級學院,督導各二級學院落實《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糾正違規現象。
(二)輔導員每天進行日檢查,學院領導及學生幹事每周組織周檢查,糾正違規現象,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值班輔導員,堅持夜查制度,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四)學院領導帶隊每周集中進行一次宿舍安全、衛生大檢查,發現問題并及時處置。
三、宿舍安全責任
(一)宿管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認真檢查核實宿舍安全隐患,登記出入宿舍的人員情況和大宗、貴重物品情況,嚴禁陌生人員進入宿舍,嚴禁在宿舍推銷商品,嚴禁男女生(除檢查、維修外)互串宿舍,嚴禁留宿外來人員。
(二)學院領導、輔導員,應對本學院、本班學生所住宿舍安全負責,按要求落實宿舍值班制度與宿舍安全日查制度,防止宿舍各類
安全問題發生。
(三)學生應從自身做起,積極維護所在宿舍安全,不參與違規違紀事件,不使用違規電器,不破壞消防設施,妥善保管現金和貴重物品。
(四)在宿舍住宿的師生有義務參加學院組織的安全培訓、安全講座,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規定》,人人有權利檢舉、揭發、阻止破壞宿舍安全設施,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切實維護宿舍的安全與穩定。
四、宿舍安全違規行為
(一)違規電器
電熱水器、電磁爐、電鍋、電水杯、電水壺、電飯煲、電吹風、
電夾闆、電烙鐵、電熱毯、電暖氣以及大功率電器等都屬于違規電器。
(二)違規用電行為
使用多個串聯電插座;将正在使用的電器放在床上、枕下、褥下、易燃物上、潮濕的地(桌)面上;将電插座捆綁、粘貼在床或牆上;宿舍無人時,插座充電或連接電器,私拉電線、燈泡、使用電插燈、
殘次電器等行為。
(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
污損、破壞消防逃生标識、堵塞消防逃生通道;使用酒精爐、汽(柴)油爐;蠟燭照明;焚燒紙張及雜物;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汽油、煤油、酒精、蠟燭、鞭炮、石油液化氣罐、有毒有害物品,如非醫用
麻醉品、緻命藥品、酸堿類;将火種丢棄或點燃可燃物等行為。
(四)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存放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違禁物品。
(五)其他違反宿舍安全規定的行為不得在宿舍内酗酒滋事、打架鬥毆;不得夜不歸宿;不得在宿舍
參與任何形式的涉黃、涉賭、涉毒事件;不得未經允許随意調換宿舍,改動宿舍設施及位置或留宿外來人員;不得随意亂放現金,筆記本電腦、手機等貴重物品;不得未鎖門離開宿舍;不得在宿舍、樓道内打
球或進行不宜的體育活動;不得在宿舍樓内經營各種收費性服務中介代理、傳銷等活動;不得在宿舍内進行非法宣傳和集會等活動。
五、違反宿舍安全管理行為處理
(一)按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發現使用違規電器、違規用電、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以及違反消防規定的物品一律沒
收。
(二)按照《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對破壞公共設施,制造安全事故隐患的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并予以賠償。
(三)按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對造成人身、财産損失的,
除給予行政處分外, 需承擔經濟責,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對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當事人當年不得入黨、評優、評獎(含獎、助學金)。
(五)發現三次使用違規電器的宿舍,宿舍插座做斷電處理。
(六)發現使用違規電器、違規用電、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警告以上處分,并報學生處備案。
(七)宿舍内發現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當事二級學院查明情況後,依據《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相關條款嚴肅處理,并報
學生處備案。
(八)其他違反《學生宿舍安全規定》行為的,依據《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相關條款要嚴肅處理,并報學生處備案。
(九)對于宿舍的用電設施、消防設施、住宿設施非人為因素損壞,宿管中心協調總務處、安全工作處及時維修,确保安全。
(十)對于違反《學生宿舍安全規定》的宿舍,在周通報中進行點名通報。情節嚴重者,按《學生行政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