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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紀律處分工作規程

發布日期:2023-03-27    作者:建築學院辦公室     點擊:

 一、總則

(一)為規範建築與設計學院對違紀學生的處分,保證學生違紀 行為得到公正合理的處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 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生紀律處分規定》,遵照“以人為本、關愛學生”、“依法辦學”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特制定本規程。 

(二)學生違紀處分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及個人隐私的情況外, 一般應公開進行,但應當尊重社會道德準則及學生當事人的民族習慣。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提出不公開審理的書面申請,經違紀處分委員會決定審理形式。 

(三)學生違紀處分審理原則上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的 5 個工作日内,在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合理時間、合理地點進行,應當全面、公正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學生違紀處分審理使用的标準語言為普通話。學院為不懂普通話的學生提供翻譯。

 二、機構、人員組成及職能

(一)設立建築與設計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建築與設計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 5—7 人組成,學院主管 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及輔導員、學生代表擔任。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由學院領導擔任,委員由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擔任。學生違紀處 分委員會在學生中聘請書記員 1—2 名。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原則上任期為 2 年,學生委員可以不固定。 

(二)建築與設計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具有的職能

1.決定審理違紀事件的形式與程序; 

2.對違紀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對建議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進行審理;

3.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進行審理,并做出決定并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書面審理并備案; 

4.建議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進行審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審議; 

5.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違紀事件提出處分建議,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 

(三)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1.指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委員為本次會議事件的調查、取證并形成書面報告; 

2.主持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過程; 

3.決定并宣布終止、延期、終結或結束審理; 

4.維持會議秩序,對違反紀律的行為給予制止; 

5.對審理會議記錄進行審核; 

6.宣布審理結果。 

(四)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委員職責 

1.受主任委員的指派,作為本次會議事件調查委員的學生違紀事件開展會前調查、取證,形成書面報告; 

2.出席審理會議,對當事人或代理人的違紀事件的陳述進行補充、詢問、說明、開展會議調查; 

3.回答當事人或代理人的提問; 

4.負責會議安排的其他事。 

(五)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對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有權書面申請一般程序或簡易程序進 行審理; 

2.有權書面申請審理會議不公開進行; 

3.有權核對會議筆錄,請求修正筆錄中的錯誤記錄; 

4.有權查閱、複制事件相關材料; 

5.有如實陳述其所知道的違紀事件情況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6.有權參加或委托 1—2 名代理人才加會議,進行陳述與申辯, 也可以申請回避; 

7.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由其監護人作為代理人參加會議,并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8.申請參加和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應當按時出席,遵守會場紀律。未經申請不參加會議者,視為自動棄權。

 三、違紀處分委員會會議程序

(一)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應當提前 3 天将《學生違紀處分委 員會審理會議報告書》送當事人,告知其權利、義務及會議時間、地點等,對于違紀情節嚴重者可邀請其監護人參加。必要時,《學生違 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告知書》可以公告張貼。如采用公告形式,要 以非實名制(公告學号、二級學院、專業班級、姓**)。 

(二)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收到《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告 知書》後,可以依據本規定在 1 個工作日内向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提出對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選擇一般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會議不公開進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參加會議的書面申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應在 1 個工作日内回複其意見。如果當事人或其監視人 未在規定的工作日内對以上方面提出書面申請,則由學院學生處分委員會決定相關事宜。 

(三)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的一般程序: 

1.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宣布會議紀律,介紹參加會議委員的情況,本次會議事件調查委員、書記員情況,征詢學生當事人是否 對有關人員申請回避; 

2.學生當事人或代理人陳述違紀情況、原因; 

3.本次會議事件調查委員對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違紀事件的陳述 進行補充、詢問、說明、開展會議調查;  

4.委員發言,幫助違紀學生分析所犯錯誤的危害性,綜合分析違紀是否有客觀原因,結合該生平時學習、表現情況和對錯誤的認知、悔改意願等情況,根據《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有關條款提出處分等級 建議;旁聽的師生可申請發言,旁聽師生的意見供委員決策時參考; 

5.當事人或代理人最後陳述意見,審閱會議筆錄,并簽字; 

6.委員根據大家提議的處分等級建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 

7.會議主持人宣讀表決結果,做出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或意見; 

8.參加會議的委員審查會議筆錄,并簽字; 

9.形成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或建議文件; 

10.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将處分決定在一定範圍内以非實名制(公告學号、二級學院、專業班級、姓**)進行通報。 

(四)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審理會議的簡易程序: 

1.對于《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已規定明确的屬于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違紀行為,經違紀當事人申請,二級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批準, 啟動簡易程序審理;

2.指派委員對學生違紀事件展開調查、取證,形成書面報告; 

3.對于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簽署同意意見,學院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發形成處分 決定,并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備案; 

4.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将處分決定在一定範圍以内以非實名制 (公告學号、二級學院、專業班級、姓**)進行通報。 

(五)對同一違紀事件或相同違紀事件,違紀學生在 3 人及其 以上,且違紀學生違紀情節基本相同的,可由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對所有違紀學生進行登記并由登記學生推薦 1—2 名學生代表參加審 理,審理結論對所有登記學生都産生效力。如果在同一違紀事件中違 紀學生的情節不同的,則應當參加,不能相互代表。

 四、期間、送達及申訴

(一)期間是指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指定的時間。 

(二)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内。 

(三)處分文件應當送交當事人,由受送交人在送交回執上記明收到的日期和簽名。如受送交人拒絕接受處分文件的,送交人應當邀 請受送交人所在的班級的輔導員和兩名學生到場,說明情況,在送交 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有送交人、見證人簽名,把處分文件留 在受送交人的住處,即視為送交,無法直接送交的應公告送達。對學生做出的處分決定應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四)以非實名制(公布學号、二級學院、專業班級、姓**)張榜公布或通報的形式公布處分決定。       (五)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自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程序按《學生校内申訴規定》辦理。

 五、附則

(一)建築與設計學院在冊學生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的按本規程執行。 

(二)本章程由建築與設計學院負責解釋。 

(三)本規程自修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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